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父母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无明确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夫妻共同财产排除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价格过高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