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反家暴法》
二、家暴的具体认定
(二)定义: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具体包括:
1.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2.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
3.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
4.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
5.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的。
(二)适用主体: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三、处置
1.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人身保护令
1.申请主体
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形式:书面方式为主口头形式为辅(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做出形式:裁定。
5.内容: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6.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7.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8.救济: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