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构成要件
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成为第 3、4 项责任主体;
2.主观:故意(明知行为危险仍实施);
3.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4.客观:实施上述四种法定危险驾驶行为之一。
三、量刑
主刑:拘役(1-6 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 1 年
附加刑:罚金(起刑点不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每增加 1 个月拘役可增加 1000-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