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佳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9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尹某是名称为“楼面厚度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尹某发现福州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其淘宝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争议焦点
1. 侵权行为的认定:尹某主张福州某公司和李某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的确定:尹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福州某公司和李某则辩称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且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尹某提交了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为合法专利权人,且福州某公司和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福州某公司和李某未提交证据,仅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构成相同,福州某公司和李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法院酌定福州某公司和李某赔偿尹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侵权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案件启示
1. 专利权的保护重要性:本案中,尹某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专利权,体现了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专利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构成相同,构成侵权。
3. 赔偿数额的合理确定: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体现了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4. 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意义:本案中,尹某积极维权,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专利权人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