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几年前经人推荐赴中国某地考察一投资项目(以下称A项目),期间结实同来考察A项目的赵某。刘某考察后进行了投资,赵某没钱,向刘某借钱也用于该投资A项目,并向刘某签了借条。
后来,经公安认定该A项目涉嫌传销活动。刘某和赵某二人的投资均未收回。
事后,赵某以自己也没有拿到钱等原因拒绝偿还向刘某的借款。
无奈之下,刘某将赵某告上法庭。
庭上,赵某推脱称借条是先签名后写内容,钱没有收到,没有转账给我也没有给现金。另外这个项目是传销项目。赵某既不认可借钱的事实也不同意还款。
法院调查认定,在赵某签借条之前,刘某有多次银行大额取款记录,借条上清楚记录有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赵某本人签名,赵某也与A投资项目签署了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后赵某收到A投资项目向其交付的证书和会员卡。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某应当偿还。从赵某在借款凭证上签名以及签署协议书的行为看,赵某对借款事实和借款用途知晓,故对赵某签订空白借条、未收到借款的抗辩不予采信。
董律师建议,自己的权益需要积极争取和维护,当凭借自己努力无法要回借款时,需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虽然本案中,借款用于了传销活动,涉及传销活动的资金往往会难以收回。但并不意味着拿别人的钱参与传销活动也不用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