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佳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第三人宏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散热风扇”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原告委托本人所在律所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起了专利无效程序,经过8个多月审理,复审委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后张某不服该维持专利部分有效的决定,委托本人团队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宏某股份有限公司亦委托知名代理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较多,涉及到创造性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形式条款为理由推翻无效决定的概率较小,但形式条款可起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的作用,从而影响创造性判断。基于此,我方先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并详细分析诸证据中公开的技术内容,阐述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由此主张被诉决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在庭审时,主动请求技术调查管针对技术细节进行核实,得到了法官和技术调查官的回应。经过审理,法官采纳了我方证据之间具有结合启示、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后来,一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诉决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令其针对原告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