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金龙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9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简述
2017年11月09日08时05分,张XX无证驾驶宁BG**号昌河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大武口区沙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贺兰山路路口向西1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张X驾驶的小鸟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亡家属伍XX起诉原告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垫付了11万元。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在赔偿案外人伍XX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已向案外人伍XX履行了上述保险赔偿金,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责任,故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为此起诉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二、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时,保险公司才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三、法律依据及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三项“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可见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记分满12分被暂扣,对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被认定为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