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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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一案

发布者:薛金龙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情简述

    2018年8月29日9时许,原告和母亲到大区口区味之味拉面馆送面,与拉面馆老板娘因送面结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高XX从该拉面馆收银台处拿起牙签罐(瓷器)砸向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头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母亲送往石嘴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期间原告在急诊科留院观察5天。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赔偿,被告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二、律师点评

    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3335.13元、交通费50元的理由正当,有证据佐证且于法有据,原告系在校大学生虽没有固定工作但在假期内打工挣钱,留观治疗期间需要家人陪同护理也属合理要求,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400元和护理费400元的的诉讼请求,在合理限度内,应予以支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的标准,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费400元(100元×4天),应当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起诉时,一定要保存好医院的诊断材料,以便证明受伤的情况以及作为相应赔偿的依据。




薛金龙律师,现执业于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各类民事经济纠纷及刑事辩护的法律处理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石嘴山
  • 执业单位: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2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