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金龙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简述
自2016年10月10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7万元,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共计支付了借款37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用钱,被告陆续偿还借款9万元,剩余借款28万元一直未返还。2018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承诺还款,但迟迟不支付借款。2018年10月12日,原告前来宁夏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和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但就还款时间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无法确定,被告声称如2018年10月14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有欠款,则原被告间再无任何纠纷,如2018年10月14日不能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则原被告双方再在协议上签署还款时间,原告有权自2018年10月14日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同意被告的提议后,被告却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还款协议后,四处躲避原告,并未在2018年10月14日支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追讨借款,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诿,故诉至法院。
二、律师点评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
1、本案被告马XX欠原告借款28万元,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还款协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王华要求被告马XX返还借款28万元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2、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4万元的请求,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上明确约定了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计算正确,依法也应予以支持。
3、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后的利息按照协议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请求,可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照借款本金28万元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应予以支持。
4、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请求,因双方对该费用进行了约定,该请求也应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出借他人款项的,到期后没有按时还款的,可以订立还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并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支出的问题,这样便于诉讼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