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金龙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情简述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8日7时26分许,被告人薛X在惠农区力天网咖盗窃叶某甲黑色OPPO-R9S手机一部,后以800元质押给他人;2018年3月6日8时14分许,被告人薛X在惠农区联盟网吧盗窃孟某某白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后以50元价格变卖。二部手机鉴定价格为194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二、律师观点
被告人薛X系初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良好。
三、法律依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