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阜宁顾峰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0日 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3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X,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贾XX在其母亲王X去世后,骗取阜宁县羊寨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信任为王X进行待遇资格认证,并于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冒领养老保险基金遗属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68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贾XX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贾XX于案发后向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贾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说明、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追缴通知书、证明、证人项X、陶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XX退出全部诈骗犯罪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被告人贾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顾 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