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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杨X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者:阜宁顾峰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0日 9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X,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9月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X,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9月1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X,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吸毒,于2013年5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9月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9月1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成X,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8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XX,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X及其辩护人周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顾X、被告人杨XX、被告人成X及其辩护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成X、戴XX、杨XX、杨XX等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XX“糖果KTV”唱歌。被告人戴XX与妻子陈X乘电梯下楼时,陈X被在KTV另一包厢唱歌的蔡XX搂了腰部一下,蔡XX被同行人员拉走后,被告人戴XX追出电梯找蔡XX理论,陈X回到包厢喊来一起唱歌的被告人成X、杨XX、杨XX等人,随后被告人成X、戴XX、杨XX、杨XX等人在KTV大厅、走廊对蔡XX、蔡XX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蔡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得到了被害人蔡XX、蔡XX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成X、戴XX、杨XX、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成X、戴XX、杨XX、杨XX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戴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戴XX系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起因是被害人搂了被告人戴XX老婆,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戴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XX系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成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成X系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成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等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XX“糖果KTV”唱歌。被告人戴XX与妻子陈X乘电梯下楼时,陈X被在KTV另一包厢唱歌的蔡XX搂碰了腰部一下,蔡XX被同行人员拉走后,被告人戴XX追出电梯找蔡XX理论,陈X回到包厢喊来一起唱歌的被告人成X、杨XX、杨XX等人,随后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等人在KTV大厅、走廊对蔡XX、蔡XX等人进行殴打。经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蔡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8月2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X、李X、马X、陈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XX、蔡XX的陈述、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的供述、谅解书、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XX、杨XX、杨XX、成X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被告人戴XX、杨XX、成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戴XX、杨XX、成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戴XX、杨XX、成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双方均未能保持冷静克制,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戴XX、杨XX、成X均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均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四、被告人成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 标
审 判 员  彭 艳
人民陪审员  江红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郝XX
书 记 员  陈XX
顾峰律师,执业于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多年法院工作经历,曾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审监、审委会等部门工作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