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阜宁顾峰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450号
原告:XX公司(XXX,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XX(DONGWOO,LE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被告:阜宁县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沟墩镇人民北路124号。
经营者:顾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原告XX公司(XXX,Ltd.)与被告阜宁县XX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公司(XXX,Ltd.)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XXX,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XXX,Ltd.)负担。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王慧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