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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阜宁顾峰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0)苏0923民初2590号

原告:季XX,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曹XX,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阜宁县XX,住所地阜宁县XX。

原告季XX与被告曹XX、阜宁县XX李某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3291.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春节前后,季XX与王XX一起至曹XX所承包的工地从事冲浆工作,2019年3月1日下午三时左右,季XX在冲浆过程中不慎被水枪击伤眼睛,后戴XX将季XX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曹XX承包李某村委会的工程。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是事实,根据本院庭前调查,原告季XX所起诉的被告曹XX和阜宁县XX李某村民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季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退还给原告季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徐寿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XX

员 常XX

顾峰律师,执业于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多年法院工作经历,曾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审监、审委会等部门工作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