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阜宁顾峰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2590号
原告:季XX,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曹XX,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阜宁县XX,住所地阜宁县XX。
原告季XX与被告曹XX、阜宁县XX李某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3291.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春节前后,季XX与王XX一起至曹XX所承包的工地从事冲浆工作,2019年3月1日下午三时左右,季XX在冲浆过程中不慎被水枪击伤眼睛,后戴XX将季XX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曹XX承包李某村委会的工程。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是事实,根据本院庭前调查,原告季XX所起诉的被告曹XX和阜宁县XX李某村民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季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退还给原告季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寿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 记 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