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成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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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阮成霖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5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一、简要案情


201181汪某某入职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在职期间双方共签订五次劳动合同2016229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纺织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月薪制每月为2697具体办法按照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某纺织公司2697元作为缴费基数为汪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承担了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


某纺织公司的生产地点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因工作需要公司曾在苏州工业园区租赁了办公场地2020年初“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订单锐减为缩减支出公司决定裁撤位于园区的办公场地全体员工至吴江区盛泽镇工厂上班2020530公司通知汪某某公司决定撤掉园区办公场地员工上下班乘坐公司接送车辆到盛泽上班汪某某接通知后202062日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劳动合同以工作地点场所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已无法按照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2072汪某某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1、双方于202063日解除劳动合同


2、某纺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

3、某纺织公司支付20203月工资100020205月工资50006月工资588.2

4、某纺织公司支付201181日至20206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47238.14

5、某纺织公司报销差旅费1423

6、某纺织公司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728汪某某将第三项请求变更为支付20203月工资100020205月工资500


  • 二、本案的法律焦点和对企业的重大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纺织公司是否拖欠汪某某加班工资2、某纺织公司是否需要向汪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两争议焦点涉及的款项超过25“新冠”疫情肆虐企业经营困难的背景下若处置不当容易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资金苦难况且某纺织公司裁撤园区办公点涉及员工较多此案若公司败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公司影响甚大


  • 三、办理思路、法律依据、办案结果


某纺织公司系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在裁撤园区办公点时本律师便给到公司法律意见考虑到疫情影响为维持员工生活建议公司保留全部工作人员工企共渡难关在与员工的协商过程中公司亦愿开设班车为在园区居住的员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提升员工工作条件


汪某某提起仲裁后某纺织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整理了与汪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针对汪某某的仲裁请求律师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理由为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双方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继续履约正是引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实际上某纺织公司汪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为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并非苏州园区某纺织公司的主营地点一直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此外某纺织公司提供了上下班接送的工作条件是对原工作条件的提升并非降低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汪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汪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主动解约某纺织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某纺织公司汪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汪某某的基本工资为2697在实际发放工资时9000元公司转账1000元私人转账的方式交付工资双方对汪某某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某纺织公司发放的工资已包含加工工资故无需再另外支付


2020922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汪某某某纺织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63日解除某纺织公司支付汪某某20203月工资10005月工资500某纺织公司支付汪某某加班工资5103.45汪某某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汪某某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20203月工资100020205月工资500201181日至202063日加班工资96420.9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园区20211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412日判决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汪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纺织公司自认20193月起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周六存在加班3.5小时的事实某纺织公司应依约支付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了基本工资为2697应以该金额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但仲裁按照9000元为基数计算该期间加班工资核算后认定某纺织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5103.45某纺织公司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裁决结果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首先因受疫情及外部经济环境影响某纺织公司经营困难故而基于经营需要决定撤掉园区办公场所并将汪某某等设计师的工作地点变更至位于吴江盛泽的主要生产经营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属于正当行使自主经营权范畴其次变更后的新地址与原工作地址均属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某纺织公司承诺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以解决员工通勤问题已就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造成的不便作出相应安排最后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某纺织公司并非是园区中新大道西8某纺织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未超出双方约定因此某纺织公司基于正当理由在合理范围内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且对劳动者进行了相应安排并未造成劳动者劳动条件的降低汪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纺织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苏州中院于20218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再历时一年二个月后画上句号


  •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实际经营中必然会有人员的调动和工作地点的变动问题既包括用人单位经营之需要也包括国家政策调整而引发的工作地点变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并无立法上的定义跨地级市的工作地点变更实务上一般没有争议均是认定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但工作地点在同城变动是否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实务中普遍存在争议某纺织公司受疫情影响缩减开支,裁撤办公地点本就是无奈之举同时某纺织公司的主营地点一直是在苏州市吴江区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并不冲突在与员工的协商过程中考虑到曾在园区工作的员工至吴江厂区交通不便某纺织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班车接送服务并未对员工日常生活产生实际影响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际困难最终劳动部门一审二审法院均肯定了某纺织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为民营企业健康成长落地生根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数量骤然增多执业以来处理过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过企业也代理过员工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缺乏企业文化员工没有归属感人员流动性大企业淘汰率也高登记注册的企业虽多但能存活5年以上的企业不多正常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更少在同一企业工作超过10年的员工则少之又少企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和政策支持更离不开企业家及员工的勤恳劳作良好的企业氛围浓厚的企业文化才是法律之外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润滑剂

苏州吴江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在职在读),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吴江区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