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阮成霖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3日 1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社区xx小区3幢402室的拆迁安置房,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116220.4元,另向开发商支付了房屋购置款75754元。协议约定待被告两证办理完毕后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每延迟一天支付总房款0.3%的违约金。2010年11月1日,原告向苏州XX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交付购房款75754元,并向XX公司购买了位于10幢车库16号自行车库,XX公司即将房屋交付原告。随后原告对房屋及车库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4年12月29日,被告房屋及车库两证办理完毕,原告即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要求原告再支付一部分“红包钱”才愿意配合过户,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诉讼
律师观点: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产证未办理,故双方约定在产证办理后再行过户,产证办出后,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所主张的“红包费”不在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范围内,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需及时配合原告过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因本案被告拒不到庭,案件在经历2个月公告期后,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