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阮成霖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3日 16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被告承租原告XX小区X号楼X号X间商铺从事服装经营,租期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租金为每年9800元。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前,如被告有续租意愿,需提前两月通知原告,订立续租合同。如被告逾期交还房屋,需按租金的两倍向原告支付占用费。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提前与原告联系商量续租事宜,也未及时返还商铺,并擅自将商铺转租他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商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占用期间的双倍租金,被告置之不理,遂引发诉讼。
律师观点: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对房屋续租问题的约定较为详细,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为联系原告商议续租事宜,也未返还商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双倍租金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
法院判决:
最后本案经过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占用费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房屋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