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阮成霖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1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4月,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我的联系方式,向我咨询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事情,听其简单描述后,我建议他携带材料到我事务所面谈。我们约定了时间,他带了买卖合同、合同附件、送货单、邮件往来、部分付款凭证等材料,随后他向我讲述了他公司遇到的问题:2015年11月,他的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方向对方供应一台机器设备,由当事人按照双方确定的图纸及配件,当事人发货至对方公司并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对方公司支付了部分前期款项,之后当事人也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发货、上门安装、调试。在调试当天,对方公司提出要求,主张当事人公司供应的货物不符合要求,要求按其他标准另外添加配件,当事人则认为添加配件需要另外支付费用,且对方的主张也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是为了促成这笔买卖,当事人调试后仍然通过邮件方式发送了一份修改协议给对方,主张添加配件可以,但由于成本问题,需要增加费用,对方公司未认可上述修改协议,也拒不支付剩余的货款。因此,当事人希望咨询律师,看有没有方法可以追回这笔货款。
听了他的表述,我向他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两公司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也签订了《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而对方的义务则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本案中,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关于对方提出的添加设备的要求,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方提出质量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公司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听了我的回答后,当事人与我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我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经过两个月的诉讼程序时间,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对方主张质量异议不符合要求,判决对方支付剩余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