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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渣男”欺骗感情,如何维权?

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2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小梅与小强通过网络相识,3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至2023年,双方已恋爱五年,小梅也已33岁,眼看早已到了谈婚论嫁的时机,但每每与小强谈及结婚及见家长时,小强总说自己工作还不够稳定,待事业稳定多攒些钱后双方再结婚。基于小强满口爱与责任的承诺,小梅次次选择相信并予以新的期待,5年的宝贵青春就这样悄然而逝。


但理解换来的并非修成正果,而是巨大打击。2023年4月,小梅偶然通过抖音视频发现了小强可能已与另一名女性结婚,后经多番调查,小梅才得知小强五年来一直脚踏两条船,在与小梅保持恋爱关系的同时,亦与另一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甚至在与该名女性结婚后仍隐瞒婚史与小梅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了一年多。


得知真相的小梅果断选择与小强分手,但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严重的抑郁、焦虑,还曾有过轻生的行为,后来,小梅经人介绍得知我团队曾帮助过与她有相同遭遇的女性维权,特向我团队求助。


代理工作、难点及成果

1、调整诉求

本案小梅可依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向小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此类案件实务中法院审理的较少。此前我团队律师代理类案立案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所在法院之前未受理过此类案件,要求律师提供类案判决书。因为审理的少,裁判时赔偿金额不会过高,但确认男方存在欺骗行为的判决书对于女方的抚慰作用不小于赔偿金,在与小梅达成共识后,将其诉求调整至合理水平。


2、案件难点

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取决于小梅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受到了情感欺骗存在人格权受损以及程度如何。但小梅求助时的证据并不充分,很多证据没有原始载体,且小梅已和小强闹僵,让其再重新取证十分困难。


3、律师工作及成果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整理小梅提供的证据,又向法庭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应证据并在庭审中有技巧地向小强发问,充分向法庭证明了小强欺骗小梅感情、隐瞒婚史与其保持恋爱关系以及给小梅造成损害的事实。办案过程中,团队律师特别注意与承案法官的沟通,不仅多次当面与法官沟通表达小梅诉请的法律依据,亦书写了详尽的代理意见,并再次提交了类案裁判文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了男方存在欺骗小梅情感的行为,小梅拿到了数额较为理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

对于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人格权编权利确认与侵权责任编归责相结合的方式。在恋爱中,若一方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及道德标准,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另一方错误认为其为单身并与之交往以及发生关系、处分性权利等,便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益,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都如本案的小梅一样,遭受了重大情感欺骗,身心健康都受到较大影响,有些甚至因此采用极端手段伤害自己,而作为施害者的对方,心理上无任何负担,甚至认为感情这种东西骗了白骗,被发现分手就完了。


李丽婚家律师团队在此提醒,“渣男”犯错,欺骗女性的情感并非毫无犯错成本,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需要向受害女性赔偿。最后也希望如本案小梅有相似遭遇的女性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错误地伤害自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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