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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已离婚,能直接在国内结婚吗?

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5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中国公民在世界各国工作与生活的情况已很普遍,在国外离婚的情况也稀疏平常。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不能直接在国内产生离婚的效力,如果想在国内再结婚,必须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否则涉嫌构成重婚罪。本文以团队的一起亲办案件为例,详细为大家解读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辛女士与严先生2010年在国内登记结婚,不久便共同至美国务工。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严先生在美国法院起诉了辛女士离婚,2018年5月美国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之后,辛女士交往了国内的某位男士,并怀孕,为迎接新生命的诞生,辛女士想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但被民政部门告知需先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其美国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在非专业人士代理其向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书几度受阻后,辛女士求助到我团队。




律师所做工作及结果



一、纠正管辖错误,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辛女士委托我团队前,案件被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接受委托当天,团队律师便与该受案法院沟通撤诉,并同时向辛女士户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提交了立案申请。



二、解决送达难题,说服严先生积极配合参与诉讼程序


涉外案件,送达几乎是每案面临的难题。本案辛女士与男方已在美国离婚多年,男方亦尚在美国生活,团队律师通过多次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尝试与严先生取得了联系,并成功说服其积极配合参与了全案审理过程。



三、指导辛女士搜集所需证据并按法定要求举证


首先,申请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人依法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未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需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另需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居住在国内且为申请人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其次,上述证据材料除书面申请外,均系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且离婚判决书还涉及身份关系,此前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6条,上述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还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目前我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且该公约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国内生效适用,美国亦为该公约缔约国,故依该公约,上述外国离婚判决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即可(俗称“海牙认证”),之后就无需再经我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具体到本案,辛女士的外国离婚判决书中并未记载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其也无法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但辛女士在国内生活且是该离婚判决书的被告,若能提供出庭应诉的传票,法院便可推定该判决书为真实且已生效。故在团队律师的指导下,辛女士获取到了在美国开庭应诉的传票,经专业翻译机构翻译后提交至法院。


因辛女士已到预产期,急需法院尽快承认其美国离婚判决书的效力以便与未婚夫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但此时承办法官要求辛女士对上述美国的开庭传票提供海牙认证手续,团队律师依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6条的规定,说服法官在辛女士和严先生对该传票真实性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免除了辛女士再对传票进行海牙认证的要求并很快为辛女士做出了认可其美国离婚判决书效力的裁定书。




律师提醒


1.向法院提交域外证据,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整理好完备的证据材料后再向文书形成国的相关部门申请公证及认证手续,这样可大量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亦避免因证据不合法定形式要件导致外国离婚判决书不被中国法院认可,进而影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其他相关需求。


2.具备涉外因素的案件,因管辖、送达、举证、法律适用等问题,相较一般民事案件办理难度大,故对专业要求程度很高。为了实现好的案件结果,一定要寻求对此类案件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团队的帮助,以便更稳妥快速地达成诉求。


3.在国外判决离婚后,有必要及时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否则在中国法律上双方仍是夫妻关系,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比如,再登记结婚会涉嫌重婚罪,一方的新增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等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6.【域外公文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公文书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

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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