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10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何先生与张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各自的子女都已成年。婚后,何先生卖掉了婚前的房产,置换了两套新房。二人未再生育,也未与任何一方的子女共同居住。
2012年,何先生突遭车祸成为了植物人。张女士在何先生出事住院期间仅去医院探望了一次,之后便去了自己子女家生活,多年来对何先生不闻不问。何先生一直由自己的三名子女照顾,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等不菲的开支也均由该三名子女负担。
何先生的子女对张女士的不近人情感到气愤,认为如此婚姻再无维系必要,同时,因何先生随时有去世可能,为避免张女士再作为继承人分走父亲遗产,导致更大的不公平,其子女们遂向我团队求助要求帮助其父亲离婚。
【案件难点】
1、诉讼程序繁琐,但办案时间紧迫
如上所述,何先生可能随时离世,一旦去世,因生前未订立遗嘱,依照法定继承,张女士系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便少分,也会分走部分遗产。但这种后果既为何先生子女情感不能接受,其实也并不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蕴含的公平原则及社会的善良风俗。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程序较为繁琐,需要先提起特别程序申请认定何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何先生的子女为监护人,才能提起离婚诉讼,且特别程序中极大可能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离婚诉讼本身又需要时间。因此,律师的办案时间非常紧迫。
2、第一次起诉,但追求离掉的效果
何先生成为植物人后,医疗、营养等费用不菲,其子女负担起来压力很大,曾数次向张女士索要何先生的退休工资卡,均被张女士拒绝。但张女士因为不知道该卡的密码,也无法取走卡内资金(至起诉约四十万元)。何先生婚后购置的两套房产系其用婚前房产转化,张女士知道分不走但要求分割何先生的退休工资,一旦诉求不被满足,可能会策略性表态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因此裁判不准离婚,再起诉需半年之后,何先生是否可以跑赢死神,答案不容乐观。此外,特别程序中申请指定何先生的子女为监护人,如果张女士不同意,并向法官表示愿意回去照顾何先生,法官一旦接受张女士的意见,离婚诉讼更无从启动。案件难度显而易见。
【代理成果】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何先生的一名子女为申请人,先申请认定何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该名子女为监护人,完成后又在第一时间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中,张女士称必须分走何先生一半的退休工资才愿意离婚。团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多年来何先生的子女为何先生支付的百万余元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的票据,向张女士明确,我方同意其分割主张,但其作为配偶应该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承担上述费用。后经团队律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离婚,张女士分得何先生5万元的退休工资。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团队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婚家案件的丰富经验和技巧,办案过程中与法院、鉴定机构等单位保持高效沟通,故本案虽历经多个程序,但总耗时仅三月有余,高效高质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结束了长达数十年的家庭矛盾,避免了财产损失。
【律师感悟及建议】
双方都有子女的再婚家庭稳定性较差已是大家的共识,一旦夫妻一方发生意外,另一方不离不弃、同心同德当然可歌可泣,但并不是每位再婚之人都有如此的幸运。如果另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有伤害、遗弃、挥霍转移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毫无招架之力,依照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第62条的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夫妻另一方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如果婚姻存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益处,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上,无论是第几次婚姻,都存在夫妻不睦的可能,为了保证意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能得到最值得信任的人或者组织的照顾,可以考虑为自己设定意定监护,即与自己最信任的人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成为自己的监护人,照管和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代理自己做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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