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1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故事】
卢女士与宫先生2012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后宫先生入籍欧洲某国,双方也一直在该国居住。2017年婚生子出生。但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过于短暂,2021年年初,卢女士在宫先生手机中发现了宫先生几年来与多名异性拍摄的大量私密照片,才知晓丈夫早在自己孕期就已出轨多人,甚至包括自己的闺蜜。
婚姻与友情的双重背叛致使卢女士一度崩溃自杀,而宫先生却毫无愧疚及悔过之意,称在国外都这样。后来,双方分居。经过慎重的考虑,卢女士认为婚姻已无维系必要,只想尽快离婚,将自己和孩子从泥潭中解救出来。因居住国不承认别国关于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判决,所以再就子女和财产在居住国慢慢解决。经人介绍,卢女士得知我团队专业办理婚家案件,于是便与我们联系求助。
【办案难点】
团队律师对卢女士的遭遇深感同情,但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因管辖、送达、举证、法律适用等事项,较之一般离婚诉讼,处理起来相对困难和复杂。具体到本案中:1. 双方近年来一直在国外居住且宫先生已入籍居住过,双方也已分居,卢女士不清楚男方的现住址,立案后法院通知其应诉为本案难点之一;2.卢女士没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虽宫先生出轨并实施过家暴,但基于证据意识薄弱,卢女士并没有很好地将男方的这些过错行为固定下来。且根据其居住国的规定,警方不会向其提供报警的记录,后期取证存在难度。如果宫先生不同意离婚,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第一次起诉存在被判不离的较大风险。
【律师工作及成果】
1.接案后,团队律师深入研讨案情,迅速整理案件材料,拿到卢女士域外交寄的委托书后第一时间立案。为方便后续法院送达,团队律师多次向宫先生发送邮件尝试与之取得联系,最终得到了他的回应,几次努力下说服了他应诉,解决了送达难题。
2.宫先生应诉后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始终不明朗,故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便在他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能被判决离婚仍是本案关键。立案后,团队律师花费大量时间耐心、细致地指导卢女士搜集了相关证据,经细致地整理后严格依照民事诉讼关于域外证据的规定提交法庭。开庭时虽宫先生的律师明确答辩不同意离婚,但法庭最终采信了我团队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讲法】
1.涉外婚姻如何离婚?涉外婚姻,一般泛指婚姻的当事人、居住地、婚姻缔结地、子女出生地等因素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涉外因素的婚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外婚姻也不例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时,亦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2.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在我国审理的话,应该起诉到哪个地方的法院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讲,如果外籍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原告国内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国籍,但一方在国外居住,那么国内居住一方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在国外居住但未定居,那么双方国内的住所地的基层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已经定居国外,原来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
不同国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存有差异,如何裁判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探望权等问题在于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若在国内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一并要求解决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处理。同样,想争取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需要在诉讼中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境内,诉讼时可一并主张分割。如果财产在境外,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分割,我国目前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因查明境外财产的状况以及分割后的执行都存在难度,而且较多的国家并不承认他国对于自己国的财产的处理判决,所以,我国较多法院对于境外资产采取不处理的态度。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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