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0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由原告朱x女士委托刘xx主任律师、范xx主任律师诉讼代理,诉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经过
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82年自由恋爱,198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1988年4月15日生育一子名周xx(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与被告和武汉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在二人名下商品房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享有及承担;
四、原告与被告和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二人名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享有及承担;
五、登记在被告名下武汉xx开发区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抵押贷款由被告还清;
六、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湖北省xx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360000;
七、原、被告共同签订的《车位使用权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原告享有及承担;
八、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越野客车一辆、吉普小轿车一辆、东风XX小型轿车二辆归被告周x所有,登记在原告朱x名下的东风XX小型客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九、报告周x名下公司90%股权归被告所有;
十、被告周x自2020年10月起至2030年9月止,每月支付原告朱x经济帮助费18334元。
办案亮点
本案涉及较多、较为复杂的财产类型,通过律师专业调解,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分割到优质资产的同时,并获得了每月经济帮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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