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4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X,男,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徐X,女,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高X,湖北尊而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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