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原告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追加第三人。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2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罗X陈X与被上诉人刘X方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中罗X陈X提供了《证明》《结清证明》各一份,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且该证据反映本案可能与案外人罗x存在利害关系,但一审法院对两份证据既未作出认定亦未作出否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本案需追加罗x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需对《证明》《结清证明》证明内容进行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0元,退还罗X陈X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白福群

审判员 冯 璐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XX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5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1480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541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93607 昨日访问量:18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