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罗X、陈X与被上诉人刘X、方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中罗X、陈X提供了《证明》《结清证明》各一份,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且该证据反映本案可能与案外人罗x存在利害关系,但一审法院对两份证据既未作出认定亦未作出否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本案需追加罗x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需对《证明》《结清证明》证明内容进行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0元,退还罗X、陈X。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白福群
审判员 冯 璐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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