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6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1,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2,男,汉族。
上诉人梁X与被上诉人董X1、董祖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梁X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董X1与梁X、谢x共同签订了案涉的《租赁合同》,梁X、谢x均系承租人,且梁X亦陈述其与谢x为合伙关系,在此情况下,一审未追加谢某为本案当事人,导致遗漏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元,退还上诉人梁X。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廖 方
审判员 王 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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