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女方因婚后生活习惯不和,男方不懂体贴起诉离婚,男方表示愿意改变,法院判不离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宗X,促销员。

委托代理人丁X、刘XX,湖北尊而X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魏XX,司机。

原告宗X诉被告魏XX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刘XX,被告魏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魏XX。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被告不懂得尊重和体贴原告,长期未尽作为丈夫的责任。2016年3月原告迫于无奈从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内搬出,至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目前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婚;2、婚生子魏XX由被告抚养。

被告魏XX辩称,我与原告相识多年后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生活上我一直都将收入交给原告,双方思想观念也不存在分歧。综上,我不同意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宗X与被告魏XX于1998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10月5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魏XX。××××年××月××日,双方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6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原告宗X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与被告魏XX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宗X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婚问题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武汉XX司卡梅尔小镇物业管理服务处入住证明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宗X与被告魏XX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未能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矛盾,主要是缺乏沟通和交流,被告魏XX明确表示不同意婚,如其能采取措施改善夫妻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共同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宗X提出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了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宗X与被告魏XX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叶XX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0018 昨日访问量:2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