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1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连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雪、刘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X与被告连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于××××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连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连X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XX区××××。申请将本案移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XX区常青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自2013年起至今连X一直居住在该社区,故连X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XX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连X的经常居住地的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连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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