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868号
原告:余X,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彭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孟X,女,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与被告孟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X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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