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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撤诉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XX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XX

2018)鄂0115民初1046号

原告:彭X,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胡X,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彭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X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X负担。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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