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民初1046号
原告:彭X,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胡X,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彭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X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X负担。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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