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16民初3339号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
原告陈X诉被告黄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曾于××××年××月结婚,于2013年1月xx日在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由被告黄X于2016年7月3日前给付给原告50000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该协议。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婚后财产分割款50000元以及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离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x月xx日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
证据2:离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双方针对财产的分割协议,由被告黄X给付原告陈X50000元,于2016年7月3日之前付清的事实。
被告黄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目前打工,经济条件有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或延缓给付的条件与期限。
被告黄X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结婚,于2013年1月21日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由被告于2016年7月3日前给付给原告50000元。此后,被告未履行该协议。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婚后财产分割款50000元以及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同时对婚姻财产约定,由被告黄X给付财产分割费50000元,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原告陈X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X要求被告支付贷款利息请求,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未对贷款利息进行约定,亦未对逾期利息按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婚后财产分割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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