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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202民初341号 原告:白凤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A诉被告B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A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A、B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饭店打工,为被告经营的大同市东关永康XX“粥鼎记”饭店提供厨师劳务,至今原告离职已7个月之久,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11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资欠款21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主张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1100元, 被告A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A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白师傅工资单尚欠21100元(贰万壹仟壹佰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A欠原告B工资款211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债务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X211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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