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2民终1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且未经涉案车辆权利人追认,故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之间买卖车辆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A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