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斌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
辩护人张国斌,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张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王某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托人伪造了多本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证,并在这些行驶证中将该货车的核定载质量从7565Kg改为1950Kg,期间其还在驾驶室车门处张贴了字样为“载重1.95吨”的贴纸。此后,被告人王某驾驶该货车通过高速收费站时以上述手段冒充低吨位货车,以此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退出剩余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车型费率表、收费员稽查标准表、伪造的行驶证、车辆通行记录明细表、货币(票证)鉴定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偷逃的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并没有使用伪造的行驶证,故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王某的诈骗金额,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在车身张贴不符合自己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贴纸及使用伪造的虚标核定载质量的行驶证,均是为了使高速卡点工作人员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王某主观上诈骗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因其行为偷逃了13万余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诈骗金额无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