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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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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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伪造核定载量的行驶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构成诈骗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张国斌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10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男,1979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辩护人张国斌,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及辩护人张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吴X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托人伪造了多本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证,并在这些行驶证中将上述货车的核定载质量从9805Kg改为1990Kg。期间,被告人吴某还在上述货车驾驶室车门处张贴了“限载1.99吨”字样的贴纸。此后,被告人吴某驾驶上述货车通过高速收费站时,以上述手段冒充低吨位货车,以此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又退出剩余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张某、邵某1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伪造的行驶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文件复印件、货车高速公路通行缴费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货币(票证)鉴定书、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偷逃的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并没有使用伪造的行驶证,故该部分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吴某的诈骗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吴某在车身张贴不符合自己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贴纸及使用伪造的虚标核定载质量的行驶证,均是为了使高速卡点工作人员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吴某主观上诈骗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因其行为偷逃了11万余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吴某供述其在车身张贴不符合自己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贴纸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其辩解张贴贴纸的理由亦与其高速公路通行缴费等客观情况不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诈骗金额无误,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X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赣X号货车行驶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舟山律师张国斌,浙江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浙江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