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斌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5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X,男,1999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2001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998年11月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沈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XX,男,1998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斌,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2000年4月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刘XX、朱XX、彭XX、朱XX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检察官助理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刘XX、朱XX、彭XX、朱XX及辩护人陈XX、吕X、刘XX、沈X、张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9日晚18时许,被告人彭XX、刘XX、朱XX、朱XX在被告人朱XX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的老家中,通过互联网在“X”app中以伪装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在被害人潘某加入直播间后,被告人刘XX、彭XX等人通过自导自演等手段伪造多人参赌的假象,随后通过镜头外换牌的手段将一副较大的“豹子牌”发给潘某,随后以付款开牌的名义欺骗潘某不断下注,共计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78210元。
同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彭XX、刘XX、朱XX、彭XX在上述同一地点,通过同一手段对被害人代某实施网络诈骗,共计骗得代某人民币121410元。期间,被告人彭XX等人以“豹子牌”奖励金名目返还给代某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XX、朱XX、彭XX、朱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彭XX、刘XX、朱XX、彭XX、朱XX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彭XX主动退出赃款31000元,被告人朱XX主动退出赃款196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彭XX、刘XX、朱XX家属分别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9780元、49780元、4896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代某陈述、证人朱某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屏、监控录像、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刘XX、朱XX、彭XX、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朱XX、彭XX、朱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XX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彭XX、朱XX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