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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赵X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华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0日 4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赵X,男,1987年6月15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义县。2017年6月因本案指控的第2笔违法行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华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9]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辩护人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刘X自2017年3月起,招募凌X、孙X、王X(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赵X在一起,多次以开设赌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无故滋事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X为首,被告人赵X与凌X、孙X、王X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赵X参与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刘X于2017年6月7日16时许,指使被告人赵X与孙X到华士镇心怡宾XX找到被害人花X讨要水钱,并将花X先后带至XXX商行、张家港凯撒宾XX、XXX商行看管,期间刘X踢打被害人花X。至次日17时许,被害人花X联系到朋友帮助还款人民币1.5万元方才得以离开。
2、刘X于2017年6月8日16时许,为向被害人徐X讨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赵X与孙X找到被害人徐X并将其带至XXX商行逼债,后被告人赵X与孙X将被害人徐X带至公司内进行殴打。
案发后,被告人赵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加入恶势力团伙,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系从犯、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华X当庭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X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刘X自2017年3月起,在江阴市华士镇环东XX设立名为“XXX商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招募王X为工作人员。同年4、5月间,刘X与凌X商量共同在上述“XXX商行”二楼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后凌朕邦带孙X入伙,之后,被告人刘X又招募被告人赵X作为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赵X属恶势力成员,其参与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赵X与孙X受刘X指使到华士镇心怡宾XX找到被害人花X向其讨要水钱,后将其带至XXX商行看管,期间刘X为逼债踢打被害人花X。当晚21时许,因花X未还钱,被告人赵X与刘X、孙X将花X带至张家港凯撒宾XX开房间看管。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X与孙X等人又将其带至XXX商行继续看管。2017年6月8日17时许,被害人花X联系到朋友帮助还款人民币1.5万元方才得以离开。
2、刘X于2017年6月8日16时许,为向被害人徐X讨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赵X与孙X找到被害人徐X并将其带至XXX商行逼债,后被告人赵X与孙X将被害人徐X带至公司内,被告人赵X推徐X上楼,徐X还手,赵X踢徐X屁股1脚,孙X朝徐X后脑勺拍一下。后徐X报警,被告人赵X因此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案发后,被告人赵X于2019年5月17日主动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赵X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花X、徐X的陈述笔录,证人刘X、孙X、程X的证言笔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赵X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加入恶势力团伙,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华X提出对被告人赵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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