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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单XX等开设赌场罪胡X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王XX、袁X等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华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0日 13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168号起诉书、澄检诉刑诉[2018]4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单XX、胡X、王XX、袁X、胡XX、陈XX、张XX、毛XX、张XX、姚XX、姜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X、袁X、胡XX、王XX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对此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于2018年4月3日、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单XX、胡X、王XX、袁X、胡XX、陈XX、张XX、毛XX、张XX、姚XX、姜X、辩护人肖X、徐XX、孙XX、倪X、余XX、马XX、华X、陈X、方XX、张XX、张X、何XX、魏X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XX与单XX经事先合谋,共同开设赌场抽头盈利,后两被告人纠集被告人袁X、王XX、胡XX、陈XX、毛XX、胡X、张XX等人在赌场里面帮忙。2016年6月中旬至7月初期间,上述人员先后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XX被告人姚XX的蟹池、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XX被告人姜X蟹池及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XX被告人张XX的生态园等地,组织赌客李XX、朱X等人以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赌博,共计12场,抽得庄风款34800余元。
其中,被告人袁X、胡XX、张XX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袁X参与12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余元;被告人王XX参与10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张XX参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张XX负责接送赌客及组织赌客参赌,参与4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毛XX、胡X负责抽庄风,被告人毛XX参与7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胡X参与5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陈XX、胡XX负责望风,被告人陈XX参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胡XX参与12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姜X、姚XX分别提供赌博场地5场,被告人姜X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姚XX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张XX、陈XX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单XX、胡X、王XX于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胡XX于2016年8月5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毛XX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XX于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姜X于2016年8月22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补充起诉被告人毛XX于2018年1月28日至29日,在陈XX、黄XX(另案处理)开设在江阴市申港街道XX的赌场中负责抽头2次,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毛XX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二、聚众斗殴
被告人胡X于2017年7月3日晚,在张XX、单XX等人开设于常州市天宁区XX黄天荡的“牛牛”赌场中负责抽头,后与赌客张X4(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后被他人劝开。张X4于2017年7月4日下午纠集张X2、吴某、葛X、郑X(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大刀、铁棍等工具,至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XX生态园内,冲击张XX、单XX等人在此地开设的赌场,寻找被告人胡X欲报复。被告人胡X向在该赌场工作的被告人王XX、袁X、胡XX等人分发铁锹等工具,后上述人员持铁锹、砖块等工具,与张X4一方人员互相斗殴。斗殴至郑X右胫骨、左肱骨、右第二掌骨等处骨折,伤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袁X的头部背部等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危险驾驶
被告人胡X于2017年3月4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B×××××轿车,从江阴市临港街道西XX张家坍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南街迪卡娱乐中XX。后于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X在迪卡娱乐中XX门口倒车过程中,与徐XX驾驶的苏BXXX车相撞。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胡X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乙醇/ml血液。
被告人胡X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单XX、胡X、王XX、袁X、胡XX、陈XX、张XX、毛XX、张XX、姚XX、姜X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X、袁X、胡XX、王XX为逞强斗狠,共同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张XX、单XX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胡X、王XX、袁X、胡XX、陈XX、张XX、毛XX、张XX、姚XX、姜X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张XX、单XX、胡X、王XX、胡XX、陈XX、张XX、毛XX、姜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有自首情节。据此,提请本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XX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单XX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涉案金额不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X对指控的开设赌场、危险驾驶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聚众斗殴中分发铁锹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分发工具,参与斗殴人员系自己拿的铁锹,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胡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胡X早在2016年7月11日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第一份询问笔录中就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胡X不是犯意的发起者,本案系对方蓄意挑衅在先,胡X处于被动防卫;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胡X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综上,建议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所犯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王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出于父亲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大额赔偿款而参与,主观恶性不大;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王XX系从犯,被动参与其中,有自首情节,在现场看到有人受伤曾制止双方斗殴行为,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主观恶性不大;王XX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袁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袁X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均有自首情节,袁X在聚众斗殴中受伤住院,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主动交代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袁X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袁X在聚众斗殴中没有预谋,没有准备工具,作用相对小于同伙;袁X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胡XX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就开设赌场犯罪有自首情节;聚众斗殴犯罪对方持械上门挑衅,存有过错;胡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期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陈XX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XX在开设赌场中接送赌客,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平时表现尚可,因家境困境、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才受金钱诱惑参与开设赌场。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毛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毛XX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参与场次不多,获利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XX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姚XX在开设赌场中仅是提供场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第一次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姜X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1、被告人张XX与被告人单XX经事先合谋,共同开设赌场抽头盈利,后两被告人纠集被告人袁X、王XX、胡XX、陈XX、毛XX、胡X、张XX、张XX等人在赌场里面帮忙。2016年6月中旬至7月初期间,上述人员先后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XX被告人姚XX的蟹池、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XX被告人姜X蟹池及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XX被告人张XX的生态园等地,组织赌客李X、朱X等人以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赌博,共计12场,抽得庄风款34800余元。
其中,被告人胡X参与抽庄风5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王XX参与望风10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袁X参与接送赌客12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余元;被告人胡XX参与望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陈XX参与望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张XX参与接送赌客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毛XX参与抽庄风7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XX负责接送赌客及组织赌客参赌,参与4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姜X、姚XX分别提供赌博场地5场,被告人姜X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姚XX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袁X于2016年7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单XX、胡X、王XX于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胡XX于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姜X于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张XX、陈XX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毛XX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XX于2017年5月4日到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毛XX于2018年1月28日至29日,在陈XX等人(另案处理)开设在江阴市申港街道XX的赌场中负责抽头2次,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毛XX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后该1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X、朱X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各自在单XX开设的赌场参赌或放水钱的情况。
2、证人周某、陈X1、陈X2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毛XX在陈X4开设的赌场内抽头的事实。
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各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辨认及相互间辨认的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辨认出赌场工作人员单XX、袁X、张XX、胡XX、胡X、王XX。
4、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有人赌博的警情后至江阴市申港街道XX现场处置的情况。
5、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各自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及获利的事实。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前科劣迹情况及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二、聚众斗殴
2016年7月3日晚,被告人胡X在张XX、单XX等人开设于常州市天宁区XX黄天荡的“牛牛”赌场负责抽庄风过程中,与赌客张X4(已判决)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后被人劝开,当晚,张X4纠集张X1(另案处理)等人到上述地点讨要说法未果。张XX、单XX认为在常州开赌场有被常州人冲赌场的风险,遂决定7月4日将赌场开设到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XX张XX的生态园。次日,被告人胡X等人购买铁锹等工具以防止对方来冲击赌场,张XX在微信群里提示赌场工作人员“可能有人来闹事,离档近一点”。晚上,张X4通过潘X(另案处理)、张X1纠集了张X2、吴某、崔X、解某、郑X、李X、景X(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关公刀、铁棍、棒球棍等工具,驾车至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XX生态园张XX、单XX等人开设的赌场冲击赌场并寻找胡X进行报复。被告人王XX将车停在路中间望风,防止其他外来车辆进入,葛X、郑X采用砸车玻璃、持刀威胁等手段逼迫王XX让道。被告人王XX向赌场内通报情况并将对方停在赌场外的车辆玻璃砸碎。被告人胡X自己拿了铁锹,并给同伙分发或示意同伙拿铁锹,后和被告人王XX、袁X、胡XX等人持铁锹、砖块等,与持关公刀、棍子的张X4一方人员互殴。斗殴致对方郑X背部、四肢多处创口,右胫骨下段骨折、左肱骨远段骨折、右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伴示中指伸肌腱断裂,L2左侧横突骨折,伤后在医院行清创缝合、右第二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及对症治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袁X的头部、背部等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袁X受伤住院期间于2016年7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X、王XX于2016年7月11日自动投案,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X4、潘X、张X1、张X2、吴某、葛X、郑X、景X、李X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案件的起因,证实在张X4、张X1的纠集下,张X4、张X2、吴某、葛X、郑X、景X、李X等人持关公刀等工具到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XX生态园赌场冲击对方赌场并与对方互殴,期间有一辆车开着远光灯开过来,已方郑X被对方打伤后留在现场,其他人逃走的事实经过。
2、证人张X5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得知双方打起来后驾车开着远光灯猛开至打架现场七八米停住,并喊警察来了,对方逃走,有一人躺在地上,袁X头上受伤,其报警的事实经过。
3、证人陈X5的证言笔录,证实胡X和张X4在赌场有冲突后,次日中午在张XX家,张XX让胡X去买些铲子“填填路”,其想是买点工具防身,下午其和胡X带着袁X一起去买了7把铁锹和3把小铁锹放在其车的后备箱。当晚在赌场听到望风的王XX在对讲机中喊常州车来了,其驾车带胡X冲出去,对方持砍刀、棍等检查冲出去的车辆,其冲出100多米,胡X从其后备箱拿了铁锹往里冲,其害怕就躲到边上去的事实经过。
4、证人毛X、张X5的证言笔录,证实因胡X和张X4在常州XX有了冲突,第二天赌场开到申港张XX的生态园,晚上8时许,听到望风的王XX在对讲机里说对方有十几人持刀来冲场子,后看到对方持刀检查车辆找胡X,看到胡X、袁X等人持铁锹和持公关刀的对方打架,张XX驾车开大灯照着打架的人,对方逃离,有一人倒地,看到有人持铁锹殴打倒地人的事实经过。
5、证人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得知胡X和张X4有冲突后进行劝解,但张X4还是喊了七八个人过来,第二天赌场开到张XX的生态园,其关照望风的王XX把路堵堵好。当晚,其送赌客回程中接到电话听说赌场里打起来了,其因害怕躲起来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张XX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得知潘X手下的人和其赌场的胡X有矛盾,担心潘X的人会过来闹事,遂和单XX商量赌场开到其在申港的生态园,第二天即2016年7月4日让胡X买点镰刀割草、铁锹挖沟排水。当天傍晚,其看到陈XX车后备箱有5、6把铁锹和洋钞,其在微信群里说“所有人都到场子里去,对方可能来闹事”,后其去洗澡,晚上得知常州人来冲场子,赶至生态园,看到胡X和王XX围着一个受伤的人,胡X手里拿着洋钞,其有点慌,让王XX送伤者到医院,并让张XX报警的事实经过。
7、被告人胡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3日晚,张X4在其抽庄风的赌场内与其发生冲突,二人互殴,后被劝开,第二天其和陈XX与张XX在一起时,张XX让其买点铁锹、洋钞“干活”,其理解是预备对方来打架。下午其和陈XX去买了铁锹放在陈XX车上。当晚赌场开在张XX生态园,王XX开着面包车挡在进生态园的路口,张XX在微信群里发“可能有人要到档里来闹事,所有人离档近点”。其看到有十几个人持刀往里冲,并检查开出去的车辆,其坐陈XX的车直接冲了出去,袁X和“黑卵”等人往里冲,其也往里走,看到袁X、胡XX、“黑卵”等拿了铁锹和对方打在一起,对方拿的是关某刀,张XX开车冲到打架的地方,打架的人被冲散,对方有一人倒在地上,胡XX、王XX等人围着踢打,其也上去踢了3、4脚的事实经过。
8、被告人王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晚在张XX的生态园赌场望风时,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晚上10时左右,开来三辆常州车,下来几名男子持弯月大刀、砍刀砸其车玻璃并逼其让开,其在对讲机中通知“有人来冲场子”,后其砸了对方二辆车的玻璃,离生态园还有二三十米时看到胡X、袁X、胡XX拿了铁锹在跟对方打架,对方有五六个人持砍刀、弯月大刀、红樱枪等,其也冲过去捡了六七块石块砸过去,突然张XX开车射灯光过来,有人喊“110来了”,对方逃散,有一人倒在地上,后其开车将受伤的人送医院,半途放在路口的事实经过。
9、被告人袁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傍晚,胡X让其“一起去买铁锹,防止常州人来冲场子”,后不知买了多少铁锹,都放在陈XX车上,当晚单XX关照大家不要让常州的赌客进去,21时左右,其看到望风的王XX的车子玻璃被砸,王XX告知有常州人拿着关某刀过来冲场子,胡X从陈XX车后备箱里拿了铁锹给其,胡X自己也拿了一把铁锹,王XX也拿了铁锹,进去后与持关某刀、长棍子的对方打起来,自己头部、身上被对方打伤,张XX开车过来,对方散开,有一人倒地,其上去踢了一脚,后被张XX送至医院救治的事实经过。
10、被告人胡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晚得知和胡X有矛盾的常州人过来闹事,胡X让其到陈XX车子后备箱拿铁锹,其拿了二把,其中一把给了“小四”,其和袁X、王XX、胡X、小四持铁锹往里走,与持关某刀的对方互殴,张XX开车到打架的南面,车灯照着对方,对方逃散,有一人倒地,其上去用铁锹朝着这个人的腿部拍了一锹,王XX、袁X、胡X、小四也围上去打,有人喊警察来了,其和王XX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
1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
1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现场提取到血迹、1把铁锹、1把长砍刀、一把短砍刀、一根钢管等物,在现场留有二辆常州牌照汽车、一辆面包车被砸碎车窗玻璃。
13、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涉案伤者的伤势情况。
14、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被告人胡X、王XX、袁X、胡XX的人口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1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三、危险驾驶
2017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胡X醉酒后驾驶苏B×××××轿车,从江阴市临港街道西XX张家坍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南街迪卡娱乐中XX。后于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X在迪卡娱乐中XX门口倒车过程中,与徐XX驾驶的苏BXXX车相撞。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胡X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乙醇/ml血液。
被告人胡X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袁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毛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姚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被告人姜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三、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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