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江苏XX律师。
被告顾X,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杨XX,女,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与被告顾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X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曾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曾X已预交),由曾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