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以下简称XXX)诉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陈XX;借款于2017年6月27日发放,于2018年6月27日到期;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7875%,逾期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自2017年11月15日起陈XX就没有按约支付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6月13日,陈XX尚结欠借款本金203231.08元、利息15690.18元;陈XX应承担XXX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165元。
请求法院判决:
1、陈XX立即归还XXX借款本金203231.08元、利息15690.18元及以20323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加收50%计算的逾期罚息。
2、陈XX赔偿XXX律师费损失10165元。
3、陈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XX辩称:对原告XXX所称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XXX诉称事实有XXX(银税贷)个人授信合同、XXX(银税贷)个人借款合同、对账单、结欠本息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了被告陈XX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XX借款本金203231.08元、利息15690.18元及以20323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陈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XX律师费损失10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4612元(上海XX已预交),由陈XX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