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红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泽州县XX公司、申朝照等与A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XX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县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泽州县XX公司、XX、A、B与被上诉人C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泽州县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上诉人A、B,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化文,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泽州县XX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供应和电力器材经销,10KV878东头支干线08号电杆位于泽州县XX外通往XX道路的附近,架设10KV高压电线,属高压电器设备,正常使用多年,该08号电杆及电杆上面电线的安装符合安全标准,并且电杆上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字样的警示标志,原告A有丧棚设备,提供搭丧棚服务,被告A从事丧棚服务工作,被告A和B系兄弟,2013年5月被告A、B因父亲去世,和被告A约定出5200元由B包干办理全部丧事服务项目,具体包括搭棚、音乐会、抬材、打墓、油材、土工杂项等,被告AX遂给被告B、C联系了音乐、搭棚、抬材、打墓等丧事服务,被告A联系任二军搭棚,其因为有事介绍原告A前来搭棚,原告A自带丧棚、工具,并雇佣了两人进行搭棚,2013年5月6日,原告A按被告B、C的指示到泽州XX外的道路上搭棚,未明确具体位置只是有个大概方位,原告A搭棚的位置距离10KV878XX支干线08号电杆较近,搭棚时,为被告A、B帮忙人员C发现丧棚距离高压线太近,提醒原告A,将所搭丧棚向后移动了几米,但搭好的丧棚仍未彻底远离10KVXXXX支干线08号电杆上的高压线,2013年5月7日,丧事结束拆棚时,A再次提醒B注意避免碰触高压线,原告A在丧棚上拆卸时,不慎手持棚杆触碰到10KVXX东头支干线08号电杆上的高压线,当即被点击昏迷,原告A被送到晋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分两次住院76天,共花费医疗费109693.04元,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48000元, 2014年4月18日,山西XX中心对原告A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A因故被电击受伤致:右手功能大部分丧失,左肘关节中下段缺失,构成三级伤残;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的8%,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A因故被电击受伤致右手功能大部分丧失,左肘关节中下段缺失,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为泽州县南岭乡武城XX人,其2010年、2012年、2013年在城区西街派出所办有暂住证,房主A也证明B于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