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红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晋城XX公司与晋城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一审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53号 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晋城市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晋城市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申请撤销晋城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4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仲裁前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前来移交,但被申请人迟迟不来,亦未及时提供相应手续,以致申请人无法办理变更手续,被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属重复主张,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仲裁裁决显失公平,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相悖,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已经积极履行了配合义务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部分,应该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并且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申请人质证,仲裁在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作出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仲裁程序部分中的第四十三、四十五条规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对续租问题进行了洽谈,被申请人隐瞒了双方洽谈过程的证据和其实际损失部分的证据,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辩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晋城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49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提出晋城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49号仲裁裁决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对于被申请人已经积极履行了配合义务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部分,应该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并且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申请人质证,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作出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上述情形,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作出的裁决是否显失公平属于仲裁实体审查认定的内容,不属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提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对续租问题进行了洽谈,被申请人隐瞒了双方洽谈过程的证据和其实际损失部分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对续租问题曾进行洽谈,系申请人单方陈述,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客观存在,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控制之下,而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故意隐瞒该证据的事实,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请求撤销晋城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XX公司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