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红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晋城市XX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A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