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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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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电力泽州公司与A等健康权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红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国网电力泽州公司与A等健康权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国网山西省XX公司、A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网山西省XX公司委托代理人A、B,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A、B、C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原审查明部分认定被上诉人A包干办理被上诉人B、C父亲去世的全部丧事服务,然原审认为部分却认定被上诉人A仅系联系、中介作用,相互矛盾,认定事实不清, (二)上诉人A具有视力残疾,被上诉人A将搭棚事务交由B完成,是否尽到选任注意义务,应进一步查清, (三)上诉人A在完成搭丧棚任务中触电受伤,被上诉人A、B作为办理丧事的主家,对搭丧棚的具体位置的选定是否尽到指示注意义务,应进一步查清,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退还国网山西省XX公司,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D
  李红卫律师,从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涉及领域有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诈骗、抢劫杀人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城
  • 执业单位: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5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