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9日 1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刚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13日,王XX因资金周转,向陈×刚借款××元,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内归还,陈×刚遂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出借借款,到期后,王×丽不但未按照双方约定还款,更是断绝联系,直至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陈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特殊在于,在本案起诉后,经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法院多方联系后,均未联系到被告王×丽,故在最终邮寄送达未果后,遂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在法院送达方式中属于最终措施,是在穷极其他送达方式后最后采取的送达措施,但相应的,这种方式,其显著缺点便是耗时长,所以在有的较为紧急的案件中(eg.被告人转移财产等)若因联系不到被告而采取公告讼的,那可能造成的损失便是不可计量的。故此,作为诉讼的第一步,对于被告人的联系方式,一般建议做到心中有数,首先需尽可能多的提供联系方式,并提前联系看是否能够有效联系沟通,若实在没有有效联系方式,则需要着重考量是否需要申请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避免对方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毕竟,当事人采取诉讼解决问题大多时候已经是强弩之末,最后一步了,必然是在穷尽其他方式后才会想到的途径,所以其目的肯定也是为了执行回款,而不仅仅是取得生效判决。
所以,在诉讼中,送达这一步虽系基础程序,但对案件的走向及最终后果都可能产生严重影响,必然不能忽略,案件的成败亦是如此,往往建立在细节之上,故此,对此予以重视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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