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2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与聂XX买卖合同纠纷
陈X向聂XX指定位于龙腾万都汇×号楼×单元×××室的业主供应瓷砖14806元。因聂XX未及时支付瓷砖款,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9年11月27日前支付完毕,并约定承担律师费等。因聂XX一直未还,陈X无奈诉至本院。
本案中因被告聂XX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最终缺席审判。
根据“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规定可知,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强调民间借贷和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区别,从而防止民间借贷扩大化、随意化,有利于更加清楚地审理案件事实、定纷止争。
在本案中,被告聂XX在未按时支付款项之时,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其前提之下,不应仅仅因为欠条而定性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应根据其基础事实进行分析,基于双方协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瓷砖,故而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故在此类案件中对此应当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知识不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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