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从实刑到缓刑的辩护突围
一、案件经过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西安A有限公司(化名"A公司")因自身业务产生增值税进项发票需求,为降低纳税成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化名)通过中间人李四(化名)以票面金额7.5%-8.2%的价格,从六家空壳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3份,价税合计2794万余元,税额249万余元,均已认证抵扣。
2025年1月,张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被逮捕,羁押于陕西省某看守所。某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A公司及张三提起公诉。
二、判决结果
陕西省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5年作出判决:
被告单位A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责令退缴税款249万余元(已退缴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案件心得
1. 罪名认定的精准把握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更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少花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把握此点,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为缓刑适用奠定基础。
2. 量刑情节的全方位挖掘
王少花律师从七个维度构建从轻辩护体系:自首情节(电话通知到案)、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主动退缴部分税款)、主观恶性(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未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合规(单位无违法记录)、悔罪表现(真诚悔过)。法院最终采纳"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
3. 缓刑辩护的关键突破
针对检察机关实刑建议,王少花律师重点论证"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结合张三主动到案、全额退赔意愿、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等情节,成功说服合议庭适用缓刑。判决明确载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
4. 单位犯罪的双向救济
本案实行"双罚制",王少花律师既为自然人被告争取缓刑,也为被告单位争取较低罚金,实现了企业与个人的双重法律救济,避免了"企业判刑、个人入狱"的双重毁灭性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