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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论述

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7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与黄×、中国××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11月,黄×驾驶A××××号小型客车沿万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向右躲避障碍时,与同方向行驶至此的张×骑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双方发生纠纷,×遂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项目及具体赔偿数额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原、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

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亦向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了《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通过以上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若产生实际损失,则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与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从而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另,在本站律师法律常识部分对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了详述,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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