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16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劳务公司”)于2018年10月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陕西劳务公司对其蒲城××项目之临建项目需要的零星用工进行承包,具体为临设围墙、化粪池、配电室基础等项目所需零星工程施工,双方按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单价为结算依据。另、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签订后,陕西劳务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经湖北建筑公司确认结算工程款为440190.2元,后陕西劳务公司又因治污减霾、抢工期、加班等增加工作量而增加费用,于2018年12月完工并办理了退场结算,其中合同内结算440190.2元,合同外结算210280元,工程款总计651870.2元,湖北建筑公司在2019年12月底支付了35万元后,仍剩余301870.2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此后,湖北建筑公司一直未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故此陕西劳务公司遂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如若合同中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则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目前,在经济纠纷尤其合同争议中,仲裁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仲裁与诉讼制度不尽相同,但二者间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我国,由于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但这也注定我们需要更加用心认真的对待每一起案件,因为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权力得到救济的重要途径,无论案件处于哪个阶段,都应该备足十二分的精力与热情,使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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