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4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X与郭XX承揽合同纠纷
2018年年底,陈XX与郭XX经朋友介绍认识,陈XX长期经营并安装不锈钢装饰等材料,因郭XX渭南市xx区xx广场的KTV店装修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由陈XX所需材料并进行安装。之后,陈XX按约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在此期间,还配合该项目之需要,按照郭XX的安排,承接了其他零碎项目。完工后,郭XX在支付了3.5万元后,在2019年4月16日,给陈X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陈XX工程材料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郭XX2019.4.16”。但此后、经陈XX本人不断催要,其一直未能付款,陈XX故此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强调民间借贷和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区别,从而防止民间借贷扩大化、随意化,有利于更加清楚地审理案件事实、定纷止争。
本案中,原告虽持有一张《欠条》,但《欠条》载明欠的是材料款,基于双方协商由原告提供所需材料并对此进行安装装修,故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故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由于案件是动态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的准备案件相关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是必不可少且重中之重的,但在此之前,充分的进行沟通亦是必不可杀,此处沟通并不仅限于与自己当事人的沟通,更在于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有效的将案件纠纷解决在调解阶段,不仅更快的解决问题,定分止争,更是对对方的履行诚意作以初步了解,故此,不应仅将案件固化在诉讼之中,遂本案在庭审前与被告达成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案件亦进一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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